山東LNG天然氣監督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突出重點的原則,制定年度危險化學品監督檢查計劃,確定執法檢查的重點、方式、頻次,定期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檢查。
對登記注冊地和實際生產經營地不一致的危險化學品單位,由生產經營行為發生地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統一信息系統,及時錄入和動態掌握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處置等環節的相關信息,加強全過程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實現危險化學品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危險化學品行政許可及其監督檢查情況等相關信息。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危險化學品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發生責任事故被處理等信息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統一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 化工園區(集中區)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集中的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化工園區(集中區)管理機構應當對化工園區(集中區)實施安全生產一體化管理,每5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建立應急管理系統,制定應急預案,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制度和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報有關部門及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