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氣式酒精檢測含量與氣相色譜法血液中酒精檢測結果精準性對比:
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與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存在沖突時,應當以后者為準。由于兩種檢驗形式在方法上、時間上的差別,因此實踐中會出現呼氣酒精檢驗與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意見相沖突的情況。具體來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兩種檢驗結果均達到了醉駕的程度,但呼氣酒精檢驗結果與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意見存在較大差異;
2、呼氣酒精檢驗結果達到了醉酒的程度,但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意見沒有達到醉酒的程度;
3、呼氣酒精檢驗結果未達到醉酒的程度,但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意見達到了醉酒的程度。
根據《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對以上三種情形,均應當以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為準。之所以確立這一原則,主要是因為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是直接檢驗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是檢驗駕駛人員呼氣中的酒精含量,再按照1:2200的比例換算成血液酒精含量,且血液酒精檢驗鑒定的程序要求更嚴格,具有可復查性,故證據效力更高。相比而言,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僅是一種偵查手段,測定的結果更多具有參考和輔助作用,通常無法僅憑其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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